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若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土地使用税,则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通过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自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 ...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引(续)
说明:本次转换承接上一轮转换进度,从【风险点18】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之后继续。
【风险点18】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一。对于企业来说,视同销售可能存在几种情况,例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等。会产生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未将其确认为收入,会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核查判断销售产品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在分得产品的 ...
第六章 印花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周转性借款合同未按最高限额计缴印花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与金融机构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借入资金,此类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例如:企业和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在一年之内可以借款的数额由企业决定,但借款额不得超过50万元,实际上企业借了30万元,但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应按照50万元缴纳贴花,但很多企业只按实际借款金额30万贴花,少缴了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
第二条 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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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教育费附加风险指引
【风险点1】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但却不按适用费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导致已缴”二税”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金额不匹配,存在少缴教育费附加的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预计风险】
教育费附加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企业若未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则存在少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应通过配比检查,测算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金额与教育费附加费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相匹配,如不匹配,则存在漏缴或少缴情况的,应该补缴。
【风险点2】纳税人在补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时,未补缴教育费附加【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第十三章 车船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为运输设备材料和配件购买的渔船,未缴纳车船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渔业机械制造企业为了在水面运输设备材料和配件购买的渔船,已经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但未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三条规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七条规定: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预计风险】
渔业机械制造企业为了在水面运输设备材料和配件购买的渔船,已经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却未缴纳车船税,不符合免纳车船税的规定,需要补缴车船税。
【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七条规定,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渔业机械制造企业为了在水面运输设备材料和配件购买的渔船,不属于捕捞船或者养殖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风险 ...
第十二章 车辆购置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虚减应税车辆购置价格【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在购置车辆的时候,可能会与交易方确定一个低于正常价格的交易价格,或者将某一部分非货币性的支出不计入交易价格,这样的话就会减少车辆购置税应计税的价格,从而少缴纳本来应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会产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六条规定: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预计风险】
企业在购置车辆的时候,如果出于纳税筹划的需要,将本来的车辆购置税的价款减少一部分,用实物来代替或者虚开发 ...
第十五章 耕地占用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免税用地改变用途未按规定补缴税款【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占用的耕地之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但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需要改变耕地的用途,却没有在改变用途后补缴耕地占用税,造成了少缴耕地占用税的风险。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人信誉度的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预计风险】
企业占用耕地的用途总是在不停地改变,或者企业会占用之前用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用 ...
第十一章 资源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虚报其生产经营取水量【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取用水,需要从高确定税额,对于超过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量,需要在原税额的基础上加征1~3倍。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预计风险】
超计划取用水,企业需要从高确定税额,如果未从高确定税额,未加征超过计划的用水量,面临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的耗水量,判断是否存在少报其用水量,从而达到适用较低税率、少缴税款的目的,若存在上述情形,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2】企业对不合规定的用水从低确定税额【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回收利用的水,不属于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的,错误使用从低确定税额的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
第十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建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但却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导致已缴”二税”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城建税金额不匹配,存在少缴城建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 ...
第十四章 契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风险【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未计入契税依据。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预计风险】
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未计入契税依据,存在少缴纳契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检查企业”开发成本”科目下与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相关的成本金额,与企业申报的契税计税依据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少缴契税的情况。
【风险点2】取得土地出让金减免未足额缴纳契税的风险【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政府部门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或全额减免,企业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缴纳契税,存在少缴契税的风险。 ...

